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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济南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济南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济南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昕,总经理。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济南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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