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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建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4刑更67号
案件名称葛建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葛建民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67号罪犯葛建民,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日作出(2015)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建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

宣判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长宏,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朱建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葛建民到庭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葛建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葛建民在未取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郑州市中牟县泰恒玻璃制品厂提供瓶底刻有六神注册商标的95ml、195ml玻璃瓶样品,该厂生产以上规格的假冒六神花露水并对外销售。

共查获157640个。

罚金30000元,已缴纳5000元。

罪犯葛建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2次评审鉴定,2次优秀,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葛建民减刑,确已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屈春生、张涛;

同监犯人王金永、刘文礼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建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建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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