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83号原告:周斌勇,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义乌市稠城潘启岳打火机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赵宅四区**幢*号-3。
经营者:潘启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勇与被告义乌市稠城潘启岳打火机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斌勇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斌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