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42号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加工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旭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浩,深圳市博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茂业百货公司东门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号××百货商厦××层至××层。
负责人:杨萍,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浩,深圳市博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广场××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浩,深圳市博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深圳市茂业百货公司东门分公司、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