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916号
案件名称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916号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

经营者:林晓秀,女,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以下简称俊迪宇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光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到庭参加诉讼。

俊迪宇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俊迪宇商行停止侵害光华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光华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俊迪宇商行赔偿光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判令俊迪宇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光华公司成立于1994年,长期专注于玩具产品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

光华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竹节积木”,专利号为ZL20102028××××.8,目前该专利稳定有序。

光华公司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该专利,专利产品为光华公司开拓了市场。

俊迪宇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大量销售侵犯光华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俊迪宇商行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俊迪宇商行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光华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竹节积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1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2028××××.8。

光华公司按期缴纳了年费,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本案中,光华公司主张的权利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具体内容如下:一种竹节积木,包括本体,其特征是:在该本体上设有多个节头,相邻节头之间设有弧形槽,由相邻节头和相邻节头之间的弧形槽组成哑铃形结构的本体。

说明书附图见附件一。

经光华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2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6年9月18日,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登录显示商铺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的阿里巴巴店铺,该店铺展示有一款“塑料拼接软性竹节积木棍棒积木”的产品。

该产品单价为21元,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支付了756元货款及42元运费后订购36套产品。

同年9月22日,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收取韵达快递包裹一个,快递编号为1901602540462。

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重新封存。

同年9月26日,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登陆阿里巴巴网站,使用其登录名、密码进入“我的阿里”,确认收到店铺名称“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所邮寄36个“塑料拼接软性竹节积木棍棒积木”产品,物流信息显示如下:运单号码为1901602540462,快递公司为韵达快递,物流跟踪显示2016年9月22日快件被签收。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了上述过程,并对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登录网站的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及打印。

2016年9月27日,该公证处分别对上述网上下单、线下收货、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出具了(2016)粤广海珠第25021、25024、25026号公证书。

上述阿里巴巴网店还展示有“塑料拼接软性竹节积木棍棒积木”产品多款拼搭成品图片,如拼搭成房子、飞机、吉他、桌子等,竹节积木的结构及横截面均清晰可见。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积木玩具若干盒,包装盒上显示有“136PIECES”字样,但无任何中文字样,亦未标注生产商等信息。

打开包装盒,内有车轮形积木六个、竹节形积木若干、彩页说明书一张,其中竹节形积木规格有两节头、四节头、六节头、十节头、十二节头、十四节头竹节积木(积木图片见附件二),说明书未载明生产商等信息。

光华公司指控该竹节形积木为被诉侵权产品。

经查,上述两节头、四节头、六节头、十节头、十二节头、十四节头竹节积木均由本体和节头组成,相邻节头之间设有弧形槽,相邻节头与相邻节头之间的弧形槽组成哑铃型结构的本体。

光华公司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光华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另查明,俊迪宇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玩具、模具、塑料制品、陶瓷、工艺品、五金、皮具、服装、毛织品;

制造、加工玩具、塑料制品。

庭审中,光华公司明确要求本院酌定本案含合理支出在内的赔偿数额。

为证明维权的合理支出,光华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共计1870元。

以上事实,有光华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网上打印件、俊迪宇商行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光华公司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光华公司是名称为“竹节积木”、专利号为ZL20102028××××.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光华公司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光华公司明确主张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将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塑料积木,包括两节头、四节头、六节头、十节头、十二节头、十四节头等六款竹节积木,上述六款竹节积木均由本体和节头组成,相邻节头之间设有弧形槽,相邻节头与相邻节头之间的弧形槽组成哑铃型结构的本体。

可见,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光华公司指控俊迪宇商行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首先,经公证保全的阿里巴巴店铺显示经营者为俊迪宇商行,公证保全网购记录显示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该网店订购了被诉侵权产品。

其次,公证保全包裹内的产品、数量等均与上述网购订单所载信息一致,包裹表面所附快递单所示快递公司、快递单号公证保全的物流信息内容一致。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俊迪宇商行阿里巴巴网店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亦通过该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故,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已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俊迪宇商行销售、许诺销售。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俊迪宇商行构成侵权,光华公司主张判令俊迪宇商行立即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光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俊迪宇商行的侵权获利,本院在酌定本案赔偿数额时考虑以下因素: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积木产品的主要组成部件;

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不高,每套数量为136件的产品单价为21元左右;

俊迪宇商行实施销售、许诺销售多项侵权,且阿里巴巴网店经营模式多为批发;

俊迪宇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为三万元;

光华公司确有聘请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且确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及货运费等维权支出。

据此综合考虑,本院酌情判定俊迪宇商行赔偿光华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光华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称为“竹节积木”、专利号为ZL201020281084.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0元;

三、驳回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30元,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负担2070元。

(该受理费已由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汕头市澄海区俊迪宇玩具商行负担的2070元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