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6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波磊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号1门。
经营者:王杰,男,汉族。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波磊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张 景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