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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青与石家庄重阳文体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高燕青与石家庄重阳文体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燕青,石家庄重阳文体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54号原告:高燕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瑾,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重阳文体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三条太和文化一楼B区*排**号。

经营者:徐东健。

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苍源村项宅自然村南路*号。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石家庄重阳文体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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