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54号原告:高燕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瑾,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重阳文体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三条太和文化一楼B区*排**号。
经营者:徐东健。
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苍源村项宅自然村南路*号。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石家庄重阳文体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