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616号原告:忻贤红,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北臣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棋。
原告忻贤红与被告广州北臣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22××××.2)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忻贤红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忻贤红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贤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