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1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月田世纪乐购商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月田镇岳平路**号。
经营者:胡三平,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岳阳县月田世纪乐购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已与被告岳阳县月田世纪乐购商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