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14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琼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夏东路****号*幢*******室。
经营者:周庆林,男,1979年1月1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利琼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