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40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伦志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