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04号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注册地址法国巴黎马勒泽布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BriceJAUNET)。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达鑫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小镇第A【幢】42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达鑫悦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巴黎若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若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巴黎若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