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9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传旺,男,200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文超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启凡 书 记 员 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