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469号 原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经开区拓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众记谊品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滨河北街99号。
经营者:邓杰。
原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众记谊品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众记谊品生鲜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