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29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震泽镇家友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组。
经营者:李建明。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震泽镇家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