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河东工业园六丰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姚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路与东环二路交汇处荣群大厦十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延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赫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赛恩倍吉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晶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9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晶东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作为晶东公司住所地有权管辖第一审专利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赫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赫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生产经营、加工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从未将加工产品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至广东省地区,上诉人与晶东公司不存在任何合作贸易,并非是共同侵权关系。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涉案产品是由上诉人生产制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实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赛恩倍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赛恩倍吉公司以晶东公司、赫比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晶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赛恩倍吉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6)深盐证字第1133、1134号《公证书》显示,其通过京东网站向晶东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制造商为赫比公司。
因此,赛恩倍吉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赫比公司与晶东公司可能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至于赫比公司与晶东公司是否确实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院现不予审查。
综上,赫比公司认为其与晶东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