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丽萍,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波,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郭丽萍、姜波因与被上诉人曹连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丽萍、姜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丽萍、姜波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上诉人郭丽萍、姜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