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838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仙城养生源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
经营者陈锡武。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仙城养生源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