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8784号原告:广东爱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BR197A。
法定代表人:徐子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英,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原告广东爱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爱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爱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