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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许昌市魏都区李一刀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许昌市魏都区李一刀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许昌市魏都区李一刀修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8号原告:胡长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李一刀修脚店。

经营者:李永钱。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李一刀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长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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