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8号原告:胡长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李一刀修脚店。
经营者:李永钱。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李一刀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长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