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100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高强,男,汉族,2000年0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