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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程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民初21007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程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程高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100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高强,男,汉族,2000年0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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