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397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122961T。
法定代表人:吴春霞。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