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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张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304民初1307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张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张爱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307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玲,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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