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24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永达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则徐路35号。
营业执照为441900602112046。
经营者:梁永强,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永达百货商店(经营者:梁永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永达百货商店(经营者:梁永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