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70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海锋超妍美容中心加盟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号。
经营者:张海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锋超妍美容中心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同时,本院限定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之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