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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婵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1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婵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李婵珊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130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展,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婵珊,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婵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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