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8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士建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
经营者:唐士建。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士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士建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