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9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聚乐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
负责人:吕振法。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宁津县聚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收取计212.5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