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123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曦林,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雨花区望浏南食店经营者:任正祥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雨花区望浏南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