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3民初89号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MORENOBARE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进行了预备庭审理,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廖寒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名称为“饮料瓶(137)”、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原告名下各产品外包装瓶型均已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发现被告用以参加第14届“世界饮料创新大奖”并在网络上作广告招商展示的LUX瓶型,其外观与原告享有的“饮料瓶(137)”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8的外观设计极度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涉案外观设计“饮料瓶(137)”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3.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粤安计司鉴[2017]第051号);

4.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书[(2017)郑黄证经字第01480号];

5.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书[(2017)郑黄证经字第01577号];

6.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书[(2017)郑黄证经字第01578号];

7.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颁布的荣誉证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商评驰字[2014]98号);

9.《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郑州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批复》(豫司文[2007]35号)以及公证费发票2张,合计金额5,000元;

10.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50,000元律师费发票,住宿费、交通费共7张发票,合计7,610.5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从未在中国大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设计的产品,原告的起诉毫无根据。

1.参赛作品是由意大利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设计,在德国纽伦堡市参赛并获奖,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2.发布获奖新闻的微信公众号是“食品饮料产业链”,其运营主体为案外人沛贤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关。

二、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7年4月7日生成的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百度百科“拔模角”词条以及一篇介绍拔模角的网络短文;

3.被控侵权设计的获奖证书。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享有一“饮料瓶(137)”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7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至今维持有效。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所载明的内容包括:产品的用途为用于盛装饮料,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立体图。

2016年12月6日,微信公众号“食品饮料产业链”登载一篇文章《高端水LUX瓶型斩获Brau最佳PET瓶大奖》,其内容包括:1.“2016年11月9日,第14届世界饮料创新大奖颁奖仪式在德国BrauBeviale举行”,“这是PETEngineering第二次获得最佳PET包装瓶的奖项,此次获奖的LUX瓶型是应用于水和气泡水的高端瓶型”,“其灵感取自优雅的女性曲线形象,配合耀眼的钻石设计,传达了高端高雅的品牌形象”,“柔美经典的设计风格配合透明的标签,使得钻石造型通过透明效果得以加强”,“LUX水和气泡水的限量版本由定制的黑色外包装礼盒展示”等等;

2.获奖设计的1张正面图片、2张局部特写以及1张礼盒装图片;

3.显示新闻来自:ElisaZanellato、市场部国际区号为+39的联系电话、后缀为@petengineering.com的电子邮箱,其下方还有被告公司简介,“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999年在意大利成立,2015年3月在上海设立销售代表处……更多资讯请参考www.petengineering.cn”。

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沛贤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的请求日为2017年1月20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对于饮料瓶及其相近种类产品来说,产品整体为细长颈状造型的设计较为常见,消费者更为关注产品的整体形状和具体结构的设计。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在产品的整体造型、产品表面的图案设计、瓶口的设计以及瓶底防滑结构的设计均有较大差异,尤其是瓶身的图案设计与现有设计差异更显著。

2017年3月31日,原告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审核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4月7日,原告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新华网世界饮料创新大奖”,点击相关链接文章,显示:1.“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啤酒、酿酒设备及饮料设备技术展览会上,揭晓了第13届国际饮料创新奖”;

2.“11月12日,在德国纽伦堡啤酒饮料设备展览会上,2014年世界饮料创新奖揭晓了各个奖项的最终入围名单和获奖名单”;

3.“世界饮料创新奖由国际权威食品行业媒体FoodBev举办,自2003年首届评选开始,一致致力于表彰世界饮料行业中具有创新精神和卓越表现的品牌”;

4.“2016年11月9日,……2016年世界饮料创新大奖颁奖……,这个大奖赛已经成功举办了14年,旨在表彰全球饮料行业各个领域取得的创新举措和卓越成绩”等等。

2017年4月7日,原告查询www.petengineering.com网站,该网站上刊载了2016年世界饮料发明大奖获奖信息,并在“联系方式”栏目显示了PETEngineering在意大利、俄罗斯、中国的联系信息,包括意大利公司全称P.E.T.EngineeringS.r.l.,被告的企业名称和联系地址的中英文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为上述事实出具了公证书号分别为(2017)郑黄证经字第01480号、01577号、01578号的公证书三份,合计收取了5,000元公证费。

原告为本案诉讼合计花费差旅费7,610.5元。

被告为2015年1月13日在上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名称为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

被告提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显示,PETEngineering获得最佳PET瓶奖。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涉案获奖瓶型的主视图、立体图,原告确认其中主视图为被控侵权设计LUX瓶型的外观造型。

在预备庭中,被告在回答本院询问时明确否认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为其所有。

为查明事实,原告申请公证,提交了(2017)郑黄证经字第01480号公证书,并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指控的制造以及许诺销售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涉案文章客观上具有宣传被控侵权设计的效果,且可预见的是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未来在中国境内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将通过被告完成。

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的股东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P.E.T.EngineeringS.r.l.)于2016年11月在德国纽伦堡参加第14届国际啤酒、酿酒设备及饮料设备技术展览会并获得2016年世界饮料创新大奖中的最佳PET瓶奖。

中国互联网自媒体微信公众号“食品饮料产业链”于2016年12月6日登载一篇题为《高端水LUX瓶型斩获Brau最佳PET瓶大奖》的文章。

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制造了或者共同制造了用于参加涉案展览会并参赛的设计作品,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主动发布了或者参与发布了涉案文章。

被告与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均系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设计的制造、许诺销售行为,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审理的诉讼标的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本院作出侵权判定无事实基础,故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不予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庭审开始时,本院已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应如实陈述。

被告在回答本院询问时明确表示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不为被告所有,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原告额外的诉讼成本1,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部分额外诉讼成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