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892号原告:刘艳鹏,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知叡,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文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街。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鹏与被告天津市文瑞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刘艳鹏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艳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