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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卓雄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494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卓雄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卓雄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494号 原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卓雄森,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苑××座××室,身份证号码××××1958。

原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卓雄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456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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