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382号原告:颜建光,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宇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黄岩海派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乡下浦郑。
法定代表人:杨仁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建光诉被告浙江黄岩海派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建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颜建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