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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077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077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任生。

被告: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刘会来。

被告:深圳市金鹏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琳鹏。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盛科技有限公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3008××××.8)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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