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98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北便民超市,注册号320281600125579,住所地江阴市君巫路**号。
经营者:刘日明。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北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