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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295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95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龚艳,女,1991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帅。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卢少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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