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48号申请人:何金生,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仪,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黄汉钟,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人何金生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0××××.3、名称“LED筒灯(AW-TD055-XF)”】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立案后,何金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函,自愿为本次何金生申请的财产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该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为PZPP201744012223000121。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金生申请对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何金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