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47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涂晓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湖村新湖路*号。
经营者:潘涂晓,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涂晓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