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88号之一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65号。
负责人:陈强。
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