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高新区综合加工园华辉路7号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8882924B。
法定代表人:颜维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9257XW。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董事长。
原审被告:渝中区利鲜超电器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号附*号—*#,注册号500103608099100。
经营者:冯仁鲜。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渝中区利鲜超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9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渝中区利鲜超电器商行的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该场所也系侵权行为地,均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