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闽峰,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献敏,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玲,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闽峰因与被上诉人南献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闽峰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闽峰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66元,减半收取1177.83元,由上诉人孙闽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