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29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月英,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居然之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居然之家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