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189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佳营华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社区青龙路151-153号。
经营者:温秋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佳营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