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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冬、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069号
案件名称曹晓冬、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晓冬,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晓冬,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建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褚九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夷,云南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晓冬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晓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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