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晓冬,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建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褚九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夷,云南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晓冬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晓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