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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君与泰顺昕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徐丽君与泰顺昕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丽君,泰顺昕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36号原告:徐丽君,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昕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彭溪镇双溪口村。

法定代表人:翁迪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徐丽君与被告泰顺昕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徐丽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5元,由原告徐丽君负担。

原告徐丽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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