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995号罪犯廖祖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祖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7年6月1日以(2017)柳城狱减字第233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廖祖军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祖军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获奖励分115.8分;
获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廖祖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祖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