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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婵娇与深圳市世纪猎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风云数码产品商行长沙市芙蓉区索恒数码经营部张永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01号
案件名称欧婵娇与深圳市世纪猎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风云数码产品商行长沙市芙蓉区索恒数码经营部张永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婵娇,深圳市世纪猎狐科技有限公司,祖后霞,长沙市芙蓉区索恒数码经营部,张永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欧婵娇,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纪猎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祖后霞,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系原长沙市芙蓉区风云数码产品商行的经营者,该商行现已注销。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索恒数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注册号430102600043182。

经营者熊玲利,女,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张永军,男,汉族,l968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34××××.X)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对本案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邓   婧人民陪审员 陈 铁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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