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67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良,女,1991年5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建奇路3号首层之五。
法定代表人:李亮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