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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宁海百信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49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宁海百信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宁海百信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9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百信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俞莲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员,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百信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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