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8602民初439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小征家常菜馆,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颐丰街星光名座门面。
经营者:征明华,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小征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科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